13岁“熊孩子”把妈妈的黄金首饰卖了,买卖行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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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熊孩子”把妈妈的黄金首饰卖了,买卖行为有效吗?
中国法院网 2026-11-03 05:17:04

家里存放的黄金首饰

被13岁孩子私自拿去变卖换钱

家长发现后找到商家想要追回

商家却认为交易是双方自愿

不肯返还

这笔未成年人私自

变卖贵重黄金的交易有效吗?

未成年人到底能自主进行哪些买卖?

案情回顾

正在上初中的13岁的小徐想要换取零花钱,在未告知母亲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家中的黄金首饰,出售给某店铺。

小徐的母亲发现首饰丢失后,查明了交易情况,随即找到店家,要求返还黄金首饰。双方协商未果,小徐的母亲代小徐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黄金买卖交易无效,并要求店家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

✦

小徐年仅13周岁,出售黄金饰品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交易涉及贵重物品处置,明显不属于“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消费行为。小徐实施的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并不相适应,并且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故案涉回收黄金的买卖行为无效。

另,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案涉黄金已经被被告回收后再次卖出,故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

最终

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小徐与店家之间

就涉案买卖黄金行为无效

店家给付小徐相应黄金饰品折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人群自主买卖、处置财物的权限完全不同。

“

不满8周岁孩童,不能独立进行任何交易。

”

主体: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无法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

任何买卖、售卖行为全部无效,哪怕是购买零食、文具,也必须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孩子单独完成的消费,家长有权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

8—18周岁未成年人,仅两类交易可独立完成。

”

主体: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靠自身劳动独立生活的除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仅以下两类行为,无需监护人同意、追认,行为自始有效:

01

纯获利益行为:

只享受权益、无需付出对价,比如收取长辈红包、奖品、赠与,无需家长追认,行为自始有效;

02

与年龄、智力匹配的小额日常买卖:

日常平价消费,像购买文具、零食、公交地铁票、平价教辅等小额商品,符合未成年人认知水平,无需监护人同意即可生效。

除此之外,所有超出认知、大额、贵重物品交易,均不在自主权限内:售卖黄金珠宝、高端数码产品、大额游戏充值、高价网购、出售家中贵重财物等,都需要监护人提前许可,或是事后追认,交易才具备法律效力。

本案中,13岁的小徐变卖价值数万元黄金首饰,明显超出未成年人认知范围,母亲明确拒绝追认,因此整笔买卖直接归于无效。

“

可独立实施全部交易行为。

”

主体: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

该群体可自主买卖、处置各类财物,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对于家长:

家长应妥善保管家中的贵重财物,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明确告知孩子不得私自处分、变卖家人的财物,不盲目出借大额款项,及时纠正错误认知。

对于经营主体:

金银回收、奢侈品回收、数码产品回收等专业经营主体,在进行贵重物品回收交易时,应严格核实交易者的年龄、身份信息及物品权属证明,审慎对待未成年人参与的大额交易。若违规与未成年人达成交易,相关交易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商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青少年:

青少年应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明晰行为边界,不擅自购买超出自身能力的贵重商品,主动规范自身行为、规避交易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来源:宝坻天平 | 制作:郝竹然 天津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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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2 15: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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