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金山 2026-11-04 11:37:08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房补告〔2026〕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6〕第21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东起枫泾站(不含),沿既有铁路沪昆线东南侧走行,西至沪浙省界;
2.居住房屋产权数0,建筑面积0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1,建筑面积554.1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本项目无居住房屋,不涉及此项。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非居住房屋补偿
共同举办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1.房屋补偿款:根据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
2.房屋装饰装修费:根据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
3.房屋附属设施及设备搬迁费:根据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
4.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
5.签约奖励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被补偿人,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50000元;
6.腾房奖励费: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腾房手续的被补偿人,每户给予腾房奖励费50000元。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1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耀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金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其他事项:方案内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6年11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半数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雷丹青、季宇霖
联系地址:金山区板桥东路900号
联系电话:67326083
监督电话:57953011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31日
来源:区规划资源局
编辑:刘家园
责编:俞萝寅
审核:陈建军、洪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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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3 14: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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