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中文社 2026-11-04 13:47:02
越南财政部就企业外籍法定代表人是否须满足“在越南居住”条件作出解释,指出《企业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概念并不等同,居住认定应依《居住法》及配套规定办理。
事情的起因是一名来自富寿省的阮英长(Nguyễn Anh Trường)提出询问:2020年《企业法》中适用于法定代表人的“在越南居住”概念,是否可与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居民个人”作同一理解;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外国人,是否必须满足一个日历年(或连续12个月)内在越南停留183天以上,才算符合《企业法》的居住条件。
财政部援引2020年《企业法》第12条第3款指出,企业须确保始终有至少一名法定代表人在越南居住;当只剩一名在越南居住的法定代表人时,该人出境前须以书面形式授权另一名在越南居住的个人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且被授权不免除原法定代表人对已授权事项的责任。
关于居住的认定,财政部援引《居住法》第2条第2款(经涉及安全秩序的相关法律修订补充)指出,居住是公民在一个乡级行政单位辖区内生活;第5款则规定居住登记包括常住登记、暂住登记、暂离申报、留宿通知以及居住信息申报与调整等手续,均按《居住法》及指导文件执行,包括2024年11月26日第154/2024/NĐ-CP号议定和2026年2月13日第58/2026/NĐ-CP号议定。
财政部同时说明,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日历年(或连续12个月)内在越南停留183天以上,或在越南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对于居住手续上的具体疑难,财政部建议联系公安部获取指导。
越南中文社11月1日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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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1 19: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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