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派新闻 2026-11-07 07:08:49
闫女士在山东东营一家餐馆就餐时,在海鲜疙瘩汤中发现苍蝇,因未能与餐馆协商一致赔偿事宜,闫女士将餐馆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苍蝇混入菜品,应认定该菜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判决涉事餐馆支付赔偿金1000元。
11月6日,闫女士告诉九派新闻,因餐馆未提起上诉,判决已于10月28日生效,但餐馆未在履行期内支付赔偿金。目前,她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日,九派新闻致电涉事餐馆,一名工作人员称会让餐馆负责人回复此事。截至发稿,尚未收到有效回复。
闫女士在海鲜疙瘩汤中发现苍蝇。图/当事人提供
闫女士回忆,2026年7月,她自驾游至山东东营,慕名前往当地一家餐馆。用餐过程中,她在海鲜疙瘩汤内发现一只完整的苍蝇,“当时觉得非常反胃”,闫女士称,苍蝇被裹在面团里,并非意外落入汤中。
起初闫女士希望餐馆免除当餐费用,餐馆提出可以重新制作菜品。随后,她将诉求调整为退还餐费并赔偿1000元,餐馆给予整单免单,但就1000元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闫女士拨打12345投诉后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判决书载明,2026年7月,闫女士在山东东营一餐馆就餐,实际消费226元,其中海鲜疙瘩汤售价38元。闫女士起诉时主张按整单消费金额232.9元的十倍,要求餐馆支付赔偿金2329元。
餐馆在书面答辩中称,整单免单已赔偿消费者损失,不应再承担额外赔偿,且赔偿金不应按整桌餐费计算。开庭时,餐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法院认为,苍蝇混入菜品,应认定该菜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闫女士有权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该项请求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鉴于各菜品相互独立,法院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仅为海鲜疙瘩汤,故应以该菜品38元的价款为基数计算赔偿金。其十倍为380元,不足1000元,依法按1000元计算。
10月13日,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餐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闫女士赔偿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餐馆负担。判决书同时载明,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上诉。
九派新闻记者 黄锦鹏
编辑 王佳箐 肖洁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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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6 19: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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