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洞见社 2026-11-07 12:23:25
房产证上写了你的名字,房子就一定是你的吗? 这个在过去看起来理所当然的答案,正在被一份新的司法解释改写。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约150万件。
一方在结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分割时也需要纳入考量。
即便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买房,即便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在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出资的“防火墙”效应依然明显,但婚后共同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法律同样会给出相应的评价。
父母出的钱,在这轮新规中分量变得更重了。 《解释(二)》第八条把父母出资的情况拆成了两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再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情况下,法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上述因素判决归属并给出补偿。
夫妻之间的“加名”行为,也不再是简单的“登记即一半”。 根据《解释(二)》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把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尚未完成转移登记的,法院会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即便已经完成转移登记,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也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再结合各项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陈先生再婚后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 此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妻子崔女士诉讼离婚,要求陈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陈先生认为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 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法院考虑到该房屋原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屋产权取得无贡献,但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最终酌定崔女士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另一起案例中,许某某父母于2019年12月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 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未孕育共同子女,法院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补偿对方7万元。 这两个数字放在一起,传递出的信号比较清晰:婚姻持续的时间、共同生活的深度、对家庭的付出,都会被放进天平。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 结婚后第三天,男方将婚前房屋添加了女方的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 该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建筑面积157平方米,房屋买价85万元,装修花费约40万元。 一年多后女方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若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对房屋进行平分,即各占50%的份额,显然有失公允,最终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结合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酌定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解读中提到,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正常是一人一半,但如果财产的来源都来源于夫妻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在分割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情况,可能就不见得是一人一半。 这一转变背后有清晰的逻辑:法律不再无条件支持利用短暂婚姻获取对方婚前大额财产的行为,但同时也肯定对家庭付出时间与精力的价值。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实操层面的准备比事后争论更有意义。 父母出资购房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并告知相关方。 协议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所购房产的所有权,是其中一方所有还是夫妻共有,作为出资方的父母是否有份额;二是明确出资的性质,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如果不是赠与而是债权债务关系,也应明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父母转账时备注一句赠与范围的说明,夫妻约定时多走一步登记手续,这些看似繁琐的动作,都是在为未来的自己留一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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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7 09: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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