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播 2026-11-07 17:30:53
鑫鑫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下称鑫鑫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鑫鑫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800万元,用于业务资金周转。借期最长为一年,年利率为3.4%,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审批。2024年10月至11月,该公司提取全部2800万元借款额度,某银行依约共分16笔将贷款发放到位,期限均为一年。
2025年下半年,随着项目回款集中到账,鑫鑫公司想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第一次提前还款的流程特别顺畅,我们达成共识后当天便把资金转进去,第二天银行就完成了扣收。”相关负责人表示。
基于这次顺利合作,双方很快敲定了剩余1800万元贷款本息于8月提前结清的方案。为了不影响后续审批进度,鑫鑫公司特意把合计1800万余元的足额资金提前归集到贷款账户里,就等着银行完成扣收,彻底结清这笔贷款。
让鑫鑫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原本顺畅的流程突然“卡壳”了。银行客户经理答复:提前还款申请还在走内部层层审批,需要继续等待。
从8月一直等到10月初,鑫鑫公司先后多次发微信、打电话沟通,始终没能推进扣收流程。直到10月16日,所有贷款全部自然到期的当天,银行才一次性从账户里划走了全部本息。
事后对账时鑫鑫公司才发现,从8月8日资金足额到账到10月16日贷款到期,这两个多月时间里,银行一直在正常计收贷款利息,累计产生了12万余元的利息。
“我们主动提前还钱,却因为银行内部流程慢,多承担了十多万的财务成本。”鑫鑫公司多次和银行协商返还多收的利息,却始终被银行以“按合同规则正常计息”为由拒绝,最终只能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双方已经就剩余1800万元提前还贷达成了一致意见,银行应在合理周期内完成审批。综合参考银行常规的信贷审批流程时长、企业资金归集和双方此前操作惯例等因素,江汉区法院将还款当月8月20日(结息日)酌定为合理审批完成的时间节点。超出这个时间节点后继续计收的利息,应当全额返还给鑫鑫公司。
最终,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多收取的10万余元利息。此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来源:江苏新闻、极目新闻、逐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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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7 14: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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