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本地宝 2026-11-03 00:12:00
小伙伴们晚上好
自11月1日起
全区统一生育保险门诊支付政策
实施产前(后)门诊
基础检查生育服务包
减轻参保孕产妇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一起来看看吧
图片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下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门诊支付政策的通知》。自11月1日起,全区统一生育保险门诊支付政策,实施产前(后)门诊基础检查生育服务包,减轻参保孕产妇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
http://ylbzj.xinjiang.gov.cn/ylbzj/tzgg/202610/d8d1242f137e424a8ef273bd430bcca4.shtml
(一)实施范围
参加自治区生育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
(二)项目内容
依据临床诊疗实际,按照临床必需原则,制定覆盖孕期产前及产后42天门诊基础检查项目的生育服务包(具体项目名称见下文)。根据临床技术发展、基金运行情况及群众需求动态调整生育服务包项目。
(三)支付限额
生育服务包实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限额为1次生育周期2500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1胎支付限额增加500元。
(四)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生育服务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
(五)超生育服务包范围费用
生育服务包项目以外或超出生育服务包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自治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执行。个人负担部分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六)待遇享受周期
生育服务包按生育周期计算待遇,以“确认妊娠至妊娠终止后42天”为一个完整周期,每个周期内限享受1次生育服务包待遇。周期内发生妊娠终止(含人工流产、自然流产、死胎等)的,停止当期待遇享受,已发生门诊费用按生育服务包规定结算;再次妊娠后,按新周期重新计算享受待遇。
(七)基金列支
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服务包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列支。对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门诊产前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生育服务包范围内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生育门诊”医疗类别上传结算;超生育服务包范围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医疗类别上传结算,逐步实现自治区内联网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生育门诊及未能在疆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生育服务包范围内费用,纳入手工零星报销范围,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在整个孕产期结束后,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按照生育服务包保障范围及支付限额审核支付。
参保人员孕期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由转入地接续保障生育门诊待遇。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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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卫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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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2 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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