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官网 2026-11-06 07:48:18
原标题:幼有所恃,诸理相平——从《批严改义呈词》看清代如何实现未成年人保护
□ 刘颖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析产、继嗣等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因心智未臻成熟,难以自保,财产利益极易遭到侵犯。州县官员在具体案件的裁断中维护幼者权益,正是保护和关怀未成年人的理念在传统中国基层司法中的体现。清代名吏樊增祥(1846—1931年),字嘉父,号云门,湖北恩施人,曾历任咸宁、长安等多地知县,官至陕西布政使、江宁布政使、护理两江总督等职,精于吏治。《樊山批判》收录了其在咸宁和渭南知县任内(1892—1897年)经手的一千六百余篇批词和判牍,是研究清代司法实践的珍贵文献。批词是清代的行政公文之一,内容包括对词讼程序与实体问题的处理。下文以《樊山批判》中记载的一篇《批严改义呈词》为样本,剖析樊增祥在一起土地争讼中如何识破伪情、还原真相、依法裁断,并以情理法兼顾之方案实现对幼儿严稳平财产权益的切实保护,进而窥见清代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诸理相平的司法智慧。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现据批词所载,简述如下:严改义的叔叔早年去世,遗有土地三亩六分,其遗孀党氏带着两人的幼子稳平改嫁了雷老七。改嫁之时,党氏说明稳平成年后要归宗复姓,继承严氏香火。严改义的叔叔所留下来的三亩六分土地,暂由严改义经理耕种。此后严改义一直占种此地,未见各方有异议。然而党氏改嫁五年之后,突然提出要变卖土地,由此引发纷争。严改义以党氏要强行卖掉其叔的遗业为由呈控,案件遂达于樊增祥案前。
本案初看是一起严改义与党氏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孀妇再嫁后可否处分亡夫家产的问题。依照《大清律例》,孀妇再嫁后“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因此党氏改嫁后若径行卖地,于法不合,似无疑问。然而细究案情可发现,本案牵涉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首先,党氏改嫁五年,幼子稳平日渐长大,衣食教养皆需费用。党氏纠人混闹、声称卖地,究竟系一己之私还是别有他虑?其次,严改义经管土地数年,未曾提及收益如何分配,至稳平归宗后,二人又当如何处理土地和出息?一言以蔽之,土地纠纷的表象掩盖着幼子稳平的财产利益,关涉严改义与党氏母子之间的家庭关系。对此,樊增祥据事理、引法理,在批词中以缜密的说理逻辑厘清了其间的利益纠葛,还原了案件真相,并给出了妥善的处置方案。
批词开篇以简洁的笔墨讲述了严改义的呈控内容,即叔亡婶改嫁、遗地三亩六分暂交其经管、党氏忽要卖地,在确认案情的同时为后文的驳斥埋下伏笔。随后,樊增祥详查案件,从事理与法理两个层面上展开说理。事理上,樊增祥查明党氏改嫁雷老七时,严改义的年龄为十三岁后,当即以反问否定了严改义的说辞:如果党氏当真有心变卖产业,为何不在改嫁前就卖地,反而先将田地交给严改义耕种管理,又在数年之后突然要强行变卖?言下之意,彼时严改义年仅十三岁,年幼无力抗争,党氏若欲卖地,所遭阻力相对较小。且党氏当时尚未改嫁,仍属于守志之妇,对于亡夫遗产有一定的管理权限。然而党氏却选择将地暂交严改义耕种,并立下稳平归宗之约,可见其并无变卖土地之心,严改义的呈控自相矛盾。法理上,樊增祥依律明确了遗地的收益归稳平所有。中国古代为宗法社会,在身份上实行宗祧继承制度,且宗祧继承决定财产继承。依照清律,宗祧继承须遵照先嫡后庶、先长后幼的顺序,无嫡庶子孙方可在同宗之内另择嗣子承嗣。本案中,双方既已明言稳平成年后归宗复严姓,说明党氏携子改嫁的行为并未影响到稳平宗祧继承人的身份,无须为严家另立嗣子,遗地及其产生的田租、粮食等出息依法均由稳平继承。总之,党氏的行为逻辑与所谓的“有心毁业”不符,无理由突然卖地,而身为宗祧继承人的稳平依法享有对遗地的权益,事理、法理已明,真相呼之欲出。樊增祥推断,必然是严改义数年来侵吞原属稳平的土地收益,致使寡母孤子生活无着,党氏才纠集他人前来争执闹事。
辨明真相后,樊增祥并未简单地判令将土地立即归还稳平。此时稳平尚且幼小,无力自耕,强行交还造成土地抛荒,反而有损其长远利益。他综合考虑了党氏改嫁、稳平年幼、严改义多年耕种的情况,转而提出了一个兼顾各方且操作可行的处置方案:遗地三亩六分仍暂归严改义耕种,每年收获的粮食在扣除粮草税赋后,一半归严改义,以酬其耕种之劳,一半送交党氏,以作稳平养赡之费。待稳平年满十六岁归宗后,严改义须将原业悉数交还。批词最后特别嘱令中人严致魁等传谕雷老七夫妇,确保处理意见送达涉案众人。至此,批词层层递进,点破疑窦并厘清归属,推演有据,尽显樊增祥的治案功力。
在传统中国,田土、户婚等民间细故皆由州县自理。作为经学养成的儒吏,州县官员在司法中践行着儒家“无讼”的价值取向,批词中常包含大量的息讼内容。本篇亦不例外,以“著即遵批息讼,勿再打闹干咎”作结。然而,凭借官威固然可收一时止纷之效,但实现长久息讼则需处断公允与以理服人,使涉案各方心悦诚服。樊增祥此篇批词之妙,正在于其不仅说理清晰,更以情理法相平的处断方案维护了幼子稳平的利益,使幼有所恃,息讼止争,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
首先,处断方案于法有据。依照清律,本案中对土地享有完整权利的唯有幼子稳平一人。一方面,稳平虽随母改嫁,但明定成年后归宗。严改义作为旁亲,依法不能超越稳平成为宗祧继承人,对遗地自然也无处分之权,不得侵占收益。另一方面,稳平之母党氏因改嫁,对亡夫遗产亦无权处理。樊增祥在方案中明确稳平对土地和土地出息的权利,正是以上述法律为据。为此,尽管稳平年幼,但其利益并未因母亲改嫁而遭到侵犯,同时该方案可防止严改义日后以各种借口将土地私自处置,收到了定分止争的长远之效。
其次,处断方案于事有济。若简单依法判令土地归还稳平,虽无悖于法理,但考虑到稳平尚且年幼无法耕种管理的实际情况,贸然交还反而会损害他的长远利益。樊增祥所拟方案,契合案涉三方的现实处境,兼顾当下与将来,行之可成。就稳平而言,一半粮食收益由党氏代为收取,充作养赡之费,其衣食教养可有稳定来源。待其年满十六岁归宗后,遗地得悉数交还,幼时生计有着,成年财产完整,对其权益的保护贯穿始终。就党氏而言,其因改嫁无权干涉严家土地的日常耕作,但带养幼子的辛劳与经济支出切实存在。以收益之半为养赡之资由其代掌,既是其监管的责任所在,亦是对其抚育之劳的认可。有了相对稳定的养赡费用,党氏无须再以闹事的方式相争。就严改义而言,其虽被樊增祥识破了侵吞收益的意图,但仍可继续耕种至稳平归宗,并保留一半收益。这样的安排肯定了严改义过去多年耕作以免严家土地荒置的付出,同时也让他有充足的动力遵照批词,保证未来稳平有稳定的养赡费用。如此一来,三方利益各有照应,又以稳平的长远权益为优先,是立足现实且符合事理之举。
最后,处断方案于情有容。樊增祥准确地体察到本案中的双重“情”难,一难在当下,二难在长远。其一,稳平当下有随母居住继父之家的生存之需。若衣食全赖雷家,长期寄人篱下,其处境难免尴尬,难以安稳成长。其二,稳平与严改义日后有同族相处之局。二人本为堂亲,稳平归宗后更是与严改义共处一族。若今日因争产结怨,他日必生龃龉,家无宁日。樊增祥借裁断之名,行调和之实,以分息养赡回应稳平的生存之需,使其不必全然仰赖雷家,同时以酬劳认可严改义的耕种付出,确认其作为同宗尊长对堂侄的照拂义务。如此一来,严家停止纷争,雷家亦减轻负担,各得其所。在此意义上,樊增祥巧妙地考虑人情,于司法裁判中倡导家庭和睦,敦促族亲相恤,彰显其身为地方官员化解纠纷、维系社会和谐的责任感。
《批严改义呈词》虽篇幅不长,却完整地覆盖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案件处理三方面的内容,实现了情理法的平衡。法理上,宗祧继承决定财产归属,批词一语定下稳平对遗地的应得权益;事理上,以反问辨明严改义侵吞孤幼财产之意图,还原事情真相;情理上,兼顾了稳平的权利与严改义的劳动报酬,以家庭和睦和息讼止争为旨归。这一诸理相平的司法实践充分彰显了清代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本案中幼子稳平的利益始终是樊增祥的裁断关切,“幼有所长”的儒家大同理想在一纸批词中产生了回响。
传统法律虽不具备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保护专条,但司法者却在个案中实现了对幼儿权益的切实维护。从上述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保护未成年人,不可仅停留于律文,更应用长远的眼光考虑未成年人的各方面需求,确保法律落到实处,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回望中国法律史的长河,这种诸理相平的司法智慧,于今日推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实现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仍具有不可忽视的镜鉴意义。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判词原文:
批严改义呈词
尔叔身故,尔婶严党氏携带幼子稳平改嫁雷老七为妻,言明尔幼弟长大归宗。尔叔遗地三亩六分,由尔暂行经理。党氏再醮,已历五年,忽然勒卖尔叔遗业等语。查,尔婶初嫁雷七时,尔才十三岁,伊果有心毁业,何不先卖地而后嫁人,岂有先将此地交尔经种,数年之后突然勒卖之理。查,党氏虽已适人,而带养之稳平则仍系严家之子,此三亩六分地之出息,稳平自应分受。必系数年来尔一口霸吞,致尔婶纠人混闹,此案可以不问而断。自今以后,遗地三亩六分仍归尔经种,每年除纳粮草外,所得粮食一半归尔,以酬耕种之劳,一半送交尔婶,以作稳平养赡之费。俟稳平十六岁以后,归宗复姓,尔将原业尽数交还,以绝争端。著即遵批息讼,勿再打闹干咎。并仰中人严致魁等传谕雷老七夫妇知之。
(出自〔清〕樊增祥:《樊山批判》,载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一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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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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