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第一现场 2026-11-06 23:01:59
釜山一家餐馆里,一名初中女生正坐在椅子上。报道记载,一名男子从她身后走近,抬手用力打在她的右脸颊上。
这记耳光进入法庭后,刑罚在二审中加重。釜山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4-1庭由审判长郑成浩主持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处的500万韩元罚金,改判这名40多岁男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据报道,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1日下午6时左右,地点是釜山金井区的一家餐馆。傍晚时分,这里本是普通的用餐场所,袭击就发生在这样的公共空间里。
被告是一名40多岁的男子,报道以A某相称;受害者是初中女生B某。报道明确写到,两人在事发前素不相识,一个成年男子与一个陌生的未成年女孩之间此前没有交集。
按照报道对案发经过的描述,B某当时坐在椅子上,A某从她身后接近。她背对来人,没有面对面的冲突过程,随后便遭到了那一下重击。
报道称,掌掴之后,B某连同椅子一起倒在了地上。一记耳光能把坐着的女孩连人带椅打翻,袭击的力度由这个直接后果呈现出来。
A某随后被起诉,检方指控他违反《儿童福利法》、涉嫌虐待儿童并实施暴行。案件由此进入司法程序,这也是此后一审、二审围绕刑罚展开分歧的起点。
一审法院最终判处A某罚金500万韩元。在量刑考量中,一审首先提到A某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这是形成罚金判决的具体因素之一。
一审还把A某表示反省列入考量。承认行为与表示反省在一审中被分别看待,二者共同构成法院对被告事后态度的评价。
精神疾病是一审量刑中的另一项因素。一审法院认为,精神疾病似乎是这次行为的原因,并将这一点与认罪、反省一起纳入判处500万韩元罚金的考量。
检方不接受这一结果,针对一审刑罚提出上诉,案件随之进入二审。罚金判决能否维持,交由上级审理庭重新审视。
检方的上诉理由很直接:一审量刑过轻。这一主张把争议集中在刑罚轻重上,二审需要回应的,是对一名袭击陌生儿童的成年人,罚金是否与其行为相称。
二审法院接受了检方的上诉。法院认为,A某袭击素不相识的初中女生,行为性质恶劣,暴力程度也不轻。
二审还把受害儿童的处境放进了量刑天平。法院指出,B某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同时认为她可能受到了相当大的精神冲击。一个坐在餐馆里的初中生无端遭受袭击,法院把这一层后果纳入了考量。
二审法院还提到,A某没有得到受害儿童的谅解。一审看重的是被告承认与反省,二审则同时衡量受害一方是否原谅,这让量刑的视角从加害者延伸到了被害儿童。
对于精神问题,二审法院的判断是,原审以及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认定A某存在可据以减轻刑罚的“精神障碍”。这一认定针对的是法定减刑的条件,二审并没有否认A某患有精神疾病。
在治疗安排上,二审没有下达治疗命令,而是把接受精神科治疗列为缓刑监督中的特别遵守事项。A某在两年缓刑期内接受监督,治疗就是监督条件的一部分。
两审结果的差异主要源于精神疾病因素在判决中的位置变化。一审把它与认罪、反省一并作为从轻的理由,二审则认定现有材料达不到减刑所需的“精神障碍”标准,转而以缓刑监督条件的形式安排治疗。
因此,精神疾病不再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二审的量刑理由集中在行为恶劣、暴力不轻、受害儿童可能受到的冲击以及未获谅解上。刑罚因此从一笔罚金,变为有期徒刑附缓刑。
归结起来,二审接受检方上诉,把500万韩元罚金改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同时认定现有材料不足以支持精神障碍减刑,并把接受精神科治疗列为缓刑监督的特别遵守事项。对袭击陌生儿童的行为,二审选择了更重的刑罚,并将治疗纳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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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6 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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