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可思研究 2026-11-03 13:22:42
近日,湖南部分高校发布了关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提到了存在干部、教师违规兼职问题——
☞ 一高校提到,一些教师投入教书育人精力不足,热衷参加社会活动、兼职创收。整改上,该校一是对相关3名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对其违规所得予以收缴。二是开展专项清查,对教师校外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出的4名干部违规兼职问题,依据问题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三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教书育人良好氛围。严格执行兼职审批与报备流程,强化日常监督与动态管理。四是做好干部任前审核,确保新提任干部不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取酬行为。
☞ 一高校提到,某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整改情况包括依规依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违规领取的薪酬予以收缴到位。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开展约谈提醒,深刻查摆管理短板,举一反三强化干部兼职审批、日常监督和薪酬审核管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开展了干部兼职情况专项排查。
☞ 一高校提到,2020年以来,校本部多名高层次人才聘期内在附属医院兼职,违规取酬。整改上一是停止相关人员薪酬发放,相关人员清退违规薪酬;二是组织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兑现待遇,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核算待遇;三是开展全校及附属医院教职工兼职行为全覆盖专项排查,规范兼职审批备案管理;四是出台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多校开展专项排查
从相关高校的整改通报来看,违规兼职问题已引起部分高校重视。除了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麦可思研究还发现一些高校在主动开展专项排查,将核查范围扩大至更多教职工,并对教师资格证挂证、兼职取酬等行为进行集中清理。
今年1月,内蒙古一所高校发布的《关于核查教师违规使用教师资格证书挂证取酬的通知》明确,核查对象为学校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在岗人员,重点核查两类情形:一是将教师资格证书违规挂靠在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或其他单位;二是利用教师资格证书,以兼职、顾问、挂名等方式,在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获取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咨询费、讲课费等各种形式报酬。
通知指出,此次清理整顿旨在规范教师资格证书使用,严肃查处违规挂证并兼职取酬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今年6月,河南科技学院发布了《教职工违规兼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治理对象包含全校在职教工(含正式在编、员额制、人事代理、协议工资安置的博士配偶),并划分了不同的排查重点。
针对中层领导干部,重点排查未经党委审批擅自兼职、超数量或超期限兼职、违规兼职取酬,及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利益输送等问题,同时核查是否瞒报漏报兼职信息、违规使用学校资源。针对科级及以下干部、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等,重点排查未经人事处备案擅自兼职、兼职变动未重新申报、擅自使用学校人力和教学科研等资源、违规使用学校名称标识,及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等问题。(具体见下图)

治理违规兼职取酬,并非禁止教师兼职
需要明确的是,高校治理违规兼职取酬,并不等于禁止教师开展校外兼职活动。教师参与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等,本身就是高校发挥人才和科研优势、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
教育部对此也有明确要求。《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提出,高校教师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这意味着,规范教师兼职的重点并非简单限制兼职行为,而是要防止兼职活动影响本职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河南科技学院的专项治理方案也划定了相应边界。方案提出,因工作和职务需要,受学校委派的借调挂职或兼任社会群团组织、学术(行业)协(学)会、基金会、校办(含入股)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参事,以及经学校审批离岗创业等兼职活动,不属于此次治理范围。
当前,不少高校允许教师兼职,但不同高校对兼职的范围、时间、审批程序和职务限制都有具体要求。
宁波大学今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校外兼职常态化管理的提醒》提到,“兼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三类校外兼职:“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企事业单位等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类兼职,“教学科研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除从事有利于提升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非领取工作报酬的“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外,不得从事其他兼职活动。
该校要求,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限每次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兼职期满申请再次兼职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应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从事超过3个的“企事业单位等兼职”;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日内,平均每周用于校外兼职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北京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提到,教师个人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不得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教师应适当控制兼职数量,取酬的企业类兼职数量不得超过3个;教师校外兼职时间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天(含寒暑假),占用工作时间的,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2个工作日;教师在校外兼职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与北京大学的聘用合同聘期;教师在校外兼职获得的兼职报酬应在每学期末如实汇报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情况与教师约定上交比例;二级单位在学校财务部、教育基金会等部门指导下对个人上交的报酬统筹使用。
可见,高校对教师兼职并非一概禁止,而是通过明确兼职范围、限定兼职数量和时间、规范报酬管理等方式划定行为边界。教师开展校外兼职,既要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也要处理好兼职活动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涉及兼职取酬的,还应遵守学校及国家相关规定。

对于高校而言,兼职管理既要守住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底线,也要为教师合理开展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留出空间。如何进一步细化兼职审批、报酬管理和日常监督机制,让教师校外兼职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也是高校完善内部治理需要关注的问题。
来源:麦可思研究整理自各高校网站、教育部网站、麦可思研究等。
近日,湖南部分高校发布了关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提到了存在干部、教师违规兼职问题——
☞ 一高校提到,一些教师投入教书育人精力不足,热衷参加社会活动、兼职创收。整改上,该校一是对相关3名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对其违规所得予以收缴。二是开展专项清查,对教师校外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出的4名干部违规兼职问题,依据问题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三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教书育人良好氛围。严格执行兼职审批与报备流程,强化日常监督与动态管理。四是做好干部任前审核,确保新提任干部不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取酬行为。
☞ 一高校提到,某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整改情况包括依规依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违规领取的薪酬予以收缴到位。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开展约谈提醒,深刻查摆管理短板,举一反三强化干部兼职审批、日常监督和薪酬审核管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开展了干部兼职情况专项排查。
☞ 一高校提到,2020年以来,校本部多名高层次人才聘期内在附属医院兼职,违规取酬。整改上一是停止相关人员薪酬发放,相关人员清退违规薪酬;二是组织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兑现待遇,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核算待遇;三是开展全校及附属医院教职工兼职行为全覆盖专项排查,规范兼职审批备案管理;四是出台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从相关高校的整改通报来看,违规兼职问题已引起部分高校重视。除了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麦可思研究还发现一些高校在主动开展专项排查,将核查范围扩大至更多教职工,并对教师资格证挂证、兼职取酬等行为进行集中清理。
今年1月,内蒙古一所高校发布的《关于核查教师违规使用教师资格证书挂证取酬的通知》明确,核查对象为学校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在岗人员,重点核查两类情形:一是将教师资格证书违规挂靠在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或其他单位;二是利用教师资格证书,以兼职、顾问、挂名等方式,在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获取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咨询费、讲课费等各种形式报酬。
通知指出,此次清理整顿旨在规范教师资格证书使用,严肃查处违规挂证并兼职取酬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今年6月,河南科技学院发布了《教职工违规兼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治理对象包含全校在职教工(含正式在编、员额制、人事代理、协议工资安置的博士配偶),并划分了不同的排查重点。
针对中层领导干部,重点排查未经党委审批擅自兼职、超数量或超期限兼职、违规兼职取酬,及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利益输送等问题,同时核查是否瞒报漏报兼职信息、违规使用学校资源。针对科级及以下干部、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等,重点排查未经人事处备案擅自兼职、兼职变动未重新申报、擅自使用学校人力和教学科研等资源、违规使用学校名称标识,及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等问题。(具体见下图)
需要明确的是,高校治理违规兼职取酬,并不等于禁止教师开展校外兼职活动。教师参与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等,本身就是高校发挥人才和科研优势、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
教育部对此也有明确要求。《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提出,高校教师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这意味着,规范教师兼职的重点并非简单限制兼职行为,而是要防止兼职活动影响本职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河南科技学院的专项治理方案也划定了相应边界。方案提出,因工作和职务需要,受学校委派的借调挂职或兼任社会群团组织、学术(行业)协(学)会、基金会、校办(含入股)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参事,以及经学校审批离岗创业等兼职活动,不属于此次治理范围。
当前,不少高校允许教师兼职,但不同高校对兼职的范围、时间、审批程序和职务限制都有具体要求。
宁波大学今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校外兼职常态化管理的提醒》提到,“兼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三类校外兼职:“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企事业单位等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类兼职,“教学科研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除从事有利于提升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非领取工作报酬的“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外,不得从事其他兼职活动。
该校要求,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限每次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兼职期满申请再次兼职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应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从事超过3个的“企事业单位等兼职”;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日内,平均每周用于校外兼职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北京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提到,教师个人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不得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教师应适当控制兼职数量,取酬的企业类兼职数量不得超过3个;教师校外兼职时间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天(含寒暑假),占用工作时间的,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2个工作日;教师在校外兼职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与北京大学的聘用合同聘期;教师在校外兼职获得的兼职报酬应在每学期末如实汇报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情况与教师约定上交比例;二级单位在学校财务部、教育基金会等部门指导下对个人上交的报酬统筹使用。
可见,高校对教师兼职并非一概禁止,而是通过明确兼职范围、限定兼职数量和时间、规范报酬管理等方式划定行为边界。教师开展校外兼职,既要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也要处理好兼职活动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涉及兼职取酬的,还应遵守学校及国家相关规定。
对于高校而言,兼职管理既要守住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底线,也要为教师合理开展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留出空间。如何进一步细化兼职审批、报酬管理和日常监督机制,让教师校外兼职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也是高校完善内部治理需要关注的问题。
来源:麦可思研究整理自各高校网站、教育部网站、麦可思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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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3 12: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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