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 2026-11-03 23:27:50
三年前,陈女士通过竞拍取得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一块66平方米的城镇住宅用地,缴纳81万元土地出让金并完成缴税手续。陈女士称,该地块存在电力设施、地下市政管道等遗留设施,还受相邻建筑影响,长期无法动工开发,遂起诉隆安县自然资源局。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行政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隆安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净地出让的法定义务,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判令该局向陈女士返还81万元土地出让金,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陈女士竞拍的地块位于隆安县城厢镇凤凰街延长线,出让面积为6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普通商品住宅用地。2023年1月,她通过公开挂牌竞拍,以81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该地块,并足额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自然资源部门于2023年2月15日前交付宗地,她也依规完成付款、缴税等全部合同义务,并于2023年8月顺利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陈女士称,案涉地块有高压变压器、地下市政管道等设施,存在开发障碍。受访者拍摄于2025年5月
然而,在土地交付后,陈女士称,该地块存在多项影响开发建设的遗留问题,不具备动工条件:地块范围内存有高压变压器、地下市政管道;地块周边80厘米处设有高压电缆井;相邻居民房屋屋檐侵入地块红线,楼间距不达标,建房将面临采光通风侵权纠纷。
▲今年10月26日,陈女士称,案涉地块仍存在开发障碍。受访者供图
为解决问题,陈女士多次通过官方渠道向隆安县自然资源局反映。相关部门虽曾协调迁移高压变压器,并两次复函告知正在推进隐患整改,还为地块顺延开竣工期限,但陈女士认为,未能彻底清除地块开发障碍,地下管道、相邻建筑侵权等核心问题未能解决。
今年4月,双方协商无果后,陈女士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她提出多项备位诉求:或确认出让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要求返还81万元土地出让金等。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地块是否为净地交付、行政机关是否构成违约、陈女士的诉请是否超期三大核心问题。
陈女士主张,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隆安县自然资源局交付的地块存在多重瑕疵,未达到法定净地标准,属于瑕疵交付、根本违约,直接导致合同建房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她提出备位诉讼思路,请求法院依据实质化解纠纷原则,根据合同效力情况,对应支持确认合同无效解约赔偿、有效解除合同退款、责令履职清障等诉求,避免当事人诉累。此外,她当庭补充,涉案出让合同未经有权政府审批,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且自身起诉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隆安县自然资源局辩称,案涉地块出让程序合法、权属清晰,陈女士竞拍前已实地踏勘并签署现状知情声明,自愿按地块现状竞买,该局已履行交付义务;陈女士主张解除合同的解除权已超法定一年行使期限。其主张损失属于尚未实际产生的可期待利益,涉事高压变压器已于2025年11月底迁移;相邻房屋采光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电缆井在地块红线外,该局认为该两项事由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请求驳回陈女士诉讼请求。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地块出让经政府批复同意、公开挂牌出让,出让程序合法,该土地出让合同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供应土地需权利清晰、无纠纷、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
此案中,该地块存在地下管道、相邻建筑越界、电力设施遗留等多项问题,客观上阻碍住宅开发建设,即便部分电力设施已迁移,其余核心障碍仍未消除,隆安县自然资源局亦无法承诺合理整改期限、无法提供土地置换补救方案。虽然陈女士签署了踏勘及现状确认文书,但文书并未明示上述影响开发的重大瑕疵,该局未完全履行法定净地出让义务,已构成违约,直接导致土地出让合同的住宅建设目的无法实现。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隆安县自然资源局返还陈女士土地出让金81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的资金占用利息;陈女士需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及土地返还手续。
11月3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隆安县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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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
责编丨吴思思
校对丨麦雪莉
审核丨唐海波
终审丨孙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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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3 2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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