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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千万贷款,转放年利24%高利贷,中行某支行副行长获刑两年3个月
界面新闻 2022-05-21 12:00:11
记者 | 余述怀 (实习) 曾令俊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中行江门新会支行副行长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同伙马某某以抵押房产的方式虚构贷款用途,并向上述支行套取信贷资金超千万元,再以年利率24%的高利息转贷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约14.36万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
违法审批贷款千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苏某某于1990年3月入职中国银行江门分行,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任中行新会支行副行长,直至2014年辞去该支行副行长一职,苏某某在该行工作时间长达24年。
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马某某向中行江门新会支行提供虚假贷款用途材料申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苏某某在明知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中行江门新会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违法审批同意向马某某发放三笔共计520万元的贷款。其中,月利率为`0.55%,贷款期限一年。
马某某在成功套取上述贷款之后,随即将资金转到苏某某指定的账户,并由苏某某以月利率2%(年化利率24%)的高利息转贷给筹备开车行的吴某。
为了继续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上述三笔贷款期限届满前,苏某某和马某某两人使用部分自筹资金和吴某暂时返还的资金,由马某某以“还旧-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贷款。贷款偿还后,由身为支行副行长的苏某某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马某某携资料于2014年10月至11月间再次向上述支行申请了三笔贷款,此次贷款金额同样共计520万元,月利率0.625%,期限一年。
马某某再次将套取的信贷资金转入苏某某的指定账户,并向苏某某收取了月利率1.8%(年化利率21.6%)的费用。而苏某某将此资金再次转贷给吴某,并以年利率24%的标准收取利息。一来二去,苏某某和马某某均通过转贷获取了利息差。
“过桥”资金链断裂
由于高利债务缠身,以24%年利率获取转贷资金的吴某最终无力偿还上述巨额资金。根据吴某提供的证言,他在2014年12月后,便再没有向苏某某偿还过款项,至今仍欠苏某某830万元。
吴某资金链一断,苏某某也难以为继。判决书显示,自2015年1月起,吴某未再向苏某某支付任何本息,但苏某某仍以月利率1.8%向马某某支付利息。同年4月,苏某某提出没有能力再继续支付利息给马某某,便开始以银行贷款月利率`0.625%的标准向马某某支付利息。
到了2015年10月至11月,上述银行贷款期限先后届满,苏某某却未向马某某偿还款项。在此情况下,马某某将不动产出售后向中行新会支行清偿了上述贷款。并在同年11月,将苏某某和吴某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借款。随后,法院判令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13.26万元及利息给前者。
然而,这笔欠款数年仍未偿还,马某某遂报警状告苏某某诈骗。2020年8月末,警方通知二人到当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随后二人均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高利转贷被刑事拘留。
根据上述二人供述,他们套取上述贷款资金的目的是用于“过桥”。2013年,苏某某担任上述支行的副行长期间,告知马某某很多客户有资金需求,让他出借款项给她给有需要的客户用于“过桥”,每月支付1.8%利息。
2013年6月前后,苏某某了解到吴某有资金需求,遂于同年8月借得马某某50万元,而后转借给吴某,从中赚取利息差。
判决书显示,另一位证人黎某的证言也显示苏某某在任副行长期间,通过“过桥”谋取利益或成为常态。黎某表示,2013年,苏某某建议黎某卖出基金,将款项投资到她处,由她将钱借给一些老板“过桥”,承诺给其每月1.5%的利息,于是黎某将款项借给苏某某。最多的时候,黎某出借了230万元,后来苏某某偿还了30万元,至今仍欠其200万元。
副行长构成多项罪名
经过核算,在套取银行千万元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的整个过程中,副行长苏某某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约为14.36万元,而马某某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约为102.25万元。二人违法所得合计为116.61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苏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对此,法院方面表示,苏某某利用马某某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利转贷,苏虽不具备高利转贷的主体身份,但其通过具备高利转贷罪主体身份的马某伦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最终用于自己转贷,属于无身份者通过有身份者获得侵犯高利转贷罪客体的情形。
法院认为,苏某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将套取所得的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马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苏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所起的作用次于被告人苏某某,但被告人马某某仍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同时,法院指出,苏某某是犯意的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当未能收回信贷资金时,未积极履行还款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最后,当地法院判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处罚款77.7万元;马某某以高利转贷罪获刑1年,缓刑一年,处罚金45万元。
(全文完,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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